為縱深推進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堅大整治行動,預防和遏制各類火災事故的發(fā)生,確保轄區(qū)火災形勢持續(xù)穩(wěn)定,南頭消防救援大隊依法處罰一家“三合一”場所。
近日,南頭消防救援大隊在對轄區(qū)內的某機械有限公司進行監(jiān)督檢查時,發(fā)現(xiàn)該公司在廠房辦公室設置1間住人房間,居住一名員工。不符合《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》(XF703-2007)第4.3條之規(guī)定,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(guī)定,存在生產、儲存、經營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內的違法行為。
針對上述違法行為,南頭消防救援大隊依法進入行政處罰程序,對該消防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,并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第六十一條第二款之規(guī)定,依法給予該公司責令停產停業(yè)并罰款伍千元整的行政處罰。
以案說法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
第十九條 生產、儲存、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,并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。
生產、儲存、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,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。
第六十一條 生產、儲存、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,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,責令停產停業(yè),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。
生產、儲存、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,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,依照前款規(guī)定處罰。
◆編輯:龍慧◆二審:陳吉春◆三審:周亞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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