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市一家公司的老板安先生發(fā)現(xiàn)自己在一家網站論壇上被人“黑”了。發(fā)帖人點明他的公司名稱,他的名字僅中間一字用“某”代替,對方用“畜生”、“經濟詐騙”等字眼對他進行人身攻擊。安先生以侵犯名譽權將該網絡公司告上法庭。 案情:被人發(fā)帖侮辱要求賠償10萬元 安先生是我市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,2013年5月,他得知有人在一家網絡公司論壇上發(fā)帖“黑”自己。安先生找到這則帖子,根據帖中的話,發(fā)帖人與安先生似有生意往來和糾紛,此帖用了“無賴”、“出爾反爾”、“涉嫌經濟詐騙,已被相關部門查處”、“畜生”等字眼形容安先生。 該帖刊于2013年4月29日。之后,安先生與被告某網絡公司交涉,希望對方停止侵權,并采取積極措施,消除不良影響,同時認為該帖給自身帶來心理創(chuàng)傷。后起訴至法院,要求對方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撫慰金10萬元。 被告:發(fā)帖是個人行為已提供申請刪帖相關協(xié)助 某網絡公司針對安先生的起訴辯稱,自己提供的是公開論壇服務,發(fā)帖人應對自己的信息內容負全責,因此本案的侵權人是發(fā)帖人非自己;內容只涉及發(fā)帖人與安先生的個人合同糾紛,與網絡公司無關;在安先生與網站交涉后,該網站已經提供了詳細的刪除稿件申請要求與流程,但被告沒有收到任何與原告相關的身份證明和申請刪帖的書面稿。另外,被告收到法院的傳票后,當天即對該網帖作出了斷開連接處理。 該網絡公司認為,自己并未侵犯安先生的榮譽權。 法院:網站未履行審核和及時刪帖義務 審理法官認為,涉案網帖雖然沒有完全顯示原告的姓名,但根據網帖的指向“中山某公司老板安*X”,可清晰知道涉事主體為原告安先生,被告的網站上登載的侮辱性詞語,對其名譽構成了毀損,一定程度上使其社會評價被降低。 被告是否該擔責?審理法官認為,被告沒有舉證證明其非發(fā)帖者,而該帖子登載在其網站上,故被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,向原告賠禮道歉。 即使被告非發(fā)帖者,作為網站開辦者和管理者,對網帖負有審核的義務,網帖登載后也沒有及時審核予以刪除,故被告存在主觀過錯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 原告要求被告對其名譽造成的損害消除影響,賠禮道歉,事實清楚,理據充分,法院予以支持。關于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問題,被告網站屬一般性論壇,涉案網帖傳播范圍有限,而且沒有顯示出原告的完整姓名,對原告名譽權造成的影響不是很嚴重,法院酌定被告賠償精神損害金4000元。同時,判決該公司須向安先生書面道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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